股市制度改革建议
中国股市制度改革建议16条
目前二级市场的压力并不全来自于大小非的解禁、再融资,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权力的公平、公正、平等才是最根本。在一级市场上,新股的发行,基金上市的拆分,中小股民根本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如此到了二级市场就任由企业上市“圈钱”,盘剥中小投资者。因而,如何消除一、二级市场上的权力失衡,让二级市场公平地参与到信息的披露中,对所有的投资者一视同仁,这才是减轻二级市场压力的根本对策。否则,类似大小非减持的限制就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
不有效抑制恶意再融资的问题,改变新股高价发行的问题,在这类问题上常常出现政策性的法规漏洞,这背后同样涉嫌管理层从政策上为国有企业及其股大股东大开利益输送之门。
经济学家华生说:减印花税并不能彻底的救市,更应该尽可能保证政策的透明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公平性、合理性(即公正性),杜绝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让股市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发展,这才是真正的长远拯救股市。维护股指是伪救市,改革制度才是最大的“救市”。改变这些不合理制度,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真正的长期利好。
政府要全面清理与改善目前国内股市不合理制度规则,要减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行政干预,只有这样才能重建投资者的信心。如果投资者的信心不能建立,中国股市要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如何可能?正是这意义上说,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正是这些制度规则修改完善的一部分或开始。我们相信政府会不断地来检讨、修改与完善现行的股市制度规则,以此来建立起股市健康有效的市场秩序。这才是政府之职责。
一、完善证券管理结构体制
从此次大小非解禁的难处就能看到,证券市场的管理,不仅仅是证监会一家机构所能够全面管理的。证券资本市场还固定牵系着其它的职能部门。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很多要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这包括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等。
交易所的职能和性质身份混淆了其角色定位,未必适应市场需求。《证券法》已经明确: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既然证交所是自律管理组织,与行政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主体之间的定位和职责也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自律法人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一方面与各证券交易之间接受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方面又因为证券经营机构认可其监管职能而可以行使管理,、处分等一定程度的公权力。“证券交易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一种自律管理的体现,更加被认为是具备一种"准司法性质",更加被认为是一种"意义深远的国家行为",这种豁免更类似于国外已有之给予法官或者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豁免权,,这种豁免也从未是以保护证券交易所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整体稳定。”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转增股未到帐事故后的自辩。证监会出现责任事故也应该受到行政诉讼,也不存在豁免之说!
上海证券交易所旗下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出售盘后交易统计数据而牟利的交“商业创新模式”越来越多地受到各方质疑,声讨之声逐步升级。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单位,某种程度上说还是证监会的一个部门,身处证券市场监管第一线,负有监管职能。现在却利用特殊优势,将所监控的市场情报做成产品拿来盈利,这样的双重角色必然带来利益冲突。并且,两个证券交易所出现责任事故频繁的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难道不是其居功自傲的表现?!
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成为当前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治理模式。鉴于公司化改革可以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治地位,改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建议大胆借鉴国外证所公司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股份化和最终上市。在证交所公司制改革以后,还要强调证交所在发挥自律监管职责方面的社会责任,并推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措施保障。
我们的建议:
1、国务院成立证券资本管理协调组。由分管金融的副总理主管,由证监会牵头,由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等部长组成,每年至少两次协调会,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和政策,协同研究解决。
2、两证券交易所作盈利性公司化改革,形成竞争体系。两个交易所形成竞争局面,自然会在管理职能和市场服务上进行深入的改进!这必然会像最初事业单位的中国电信,企业化了,职能服务更好了,社会的认同度只会是更高了!
二、新股发行制度,有违公平、公正,要及时变革
市场评论
2007年10月26日是中国石油A股的发行日,大量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其中,事后的统计显示,认购该股的资金达到了创纪录的3.3万亿元。3.3万亿元是什么概念呢?现在全国银行储蓄余额是34万亿元,它相当于其中的9.7%;而目前银行储蓄中属于居民的部分是17万亿元,它相当于其中的19.4%;还有,现在每调高0.5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大约可以吸收1700亿元资金。而仅仅是发行中国石油,就相当于提高9.5个百分点的准备金率;时下广东是我国GDP总量最大的省,已经超过一年两万亿元,而中国石油的发行是相当于把等量的资金全部冻结……毫无疑问,这些数字表明中国石油股票是受到了国内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同时也表明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资金潜力。但是,它也同样促使人们思考这样的问题:如此之多的资金追逐这样一个股票,是否是一件好事情?在这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有关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方面的问题,恐怕是不容小看的。而所有这些,都无法回避导致这一状况出现的制度性因素——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在这里,人们确实有必要对它进行某种反思。
近期两市成交连续创出“地量”和“地价”, 而且,由于去年10月以来股市的持续下跌,目前沪深两市的动态平均市盈率已约为20倍左右,沪深300的动态平均市盈率甚至低于20倍。紫金矿业新股发行却冻结资金达到2.15万亿元,发行市盈高达40倍。上市第一天,股价被推高到近120倍的市盈率,接踵而至的是连续下跌!上市初期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股民,成了巨大风险的垫底背包者!
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是2006年“新老划断”以后开始实施的,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一年多来,上百个新股依据这样的方案完成了发行,在筹资额度上屡屡打破历史纪录。应该说,现行的新股发行方案在这方面是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其影响也的确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它也存在不小的缺陷。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这方面的问题还在扩大,因此也就有及时进行调整、加以完善的需要。
自中国太保、中海集运和中煤能源相继跌破发行价后,新股不败的神话就此破灭。有资料显示,从2005年初询价试点到新老划断之前,A股全面摊薄后的平均新股发行市盈率为20.4倍;从新老划断到2006年5月份全流通,为25.3倍;全流通到2007年8月底,为28.2倍。在破发的三只大盘股中,中国太保发行的市盈率为35.8倍,中煤能源的发行市盈率为43.71倍,中海集运的的发行市盈率为23.94倍。而对比海外成熟股市,新股发行市盈率一般在5~10倍左右。尽管中国股市处于发展最好的时期,但如此高市盈率的发行,已经过度透支了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高市盈率发行新股的问题再度为市场的诟病。
缺陷之一:就是在询价环节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没有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询价流于形式。在海外市场,新股跌破发行价是经常有的事情,上市后如果涨幅过大,实际上是意味着询价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对于承销人来说是种失职。但是,这种状况在我们的市场中却是一直在发生。当然,新股上市后如果涨幅很大,也不能排除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如果每个新股都这样,这只能说明询价机制有问题。而由此产生的“新股不败”现象,对于证券市场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是不利的。
缺陷之二:是发行过程中有违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由于发行分为战略配售、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三部分,而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相比机构投资者来说,其中签的比例就低了不少,导致明显的不公平,客观上还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现在,虽然战略配售事实上已经停了下来,但机构仍然占据了进行网下申购的优势。如果说网下申购是与询价配套的一种做法的话,那么在询价基本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继续这样做就没有必要了。否则,维护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
缺陷之三:就是新股发行过程中以资金量作为配售的主要依据,将大量资金吸引到认购新股的行列之中。加上新股发行在安排上并不过多考虑时间因素,节奏时快时慢,结果导致巨额资金在银行与股票一级市场之间无序流动。2007年9月下旬,因为连续有大盘新股发行,使得市场资金极度紧张,而到发行结束又一下子松动下来。10月份中国石油发行前,14天回购利率一度超过15%,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因为脉冲式需求而被打乱。显然,当几万亿元的资金聚集在一级市场,为认购新股而忙进忙出,无暇进入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领域的时候,很难想象这个时候的金融体系运行是平稳的,这种资金的流向是合理的。如果说,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说,这至少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那么站在金融安全的角度而言,则应该承认这不能说是一个正面的、有益的因素。在大盘股越发越多的今天,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是在不断加大。
缺陷之四:高市盈率发行新股的诟病。许多新股在上市初创出高价后,便一路下跌,几个月内股价甚至跌幅过半,无疑对于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就算一个基本面良好的企业,也难以支撑如此之高市盈率下的股价。投资者若以所谓的“价值投资”理念去选择这些新股投资,残酷的现实无疑给这种说法一个响亮的耳光。最终长期持有的“价值投资”演变成为博取短期阶段性收益的“价值投机”。
当然,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并不止以上这四点。但仅就这四点来说,也已经到了需要抓紧调整的紧要程度。只有研究出一个比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更为合理的制度,才是维护市场公平和公正,从而稳定市场人心。
我们的建议:
一、新股配售建议
方案一:恢复市值配售。2001年到2005年熊市期间,股市低迷,市值配售,中签的投资者不积极缴款,才导致了政策的改变。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政策未做到时效性和多样情况的配套性!针对市场情况变化,半年或者9个月调整新股发行制度也没什么不可行!关键是制度是否公平、合理!
方案二:仿效香港,按账户申购,按账户号最后四位号码抽签。不再是申购多少份的概念,中签以后,只会是原定的一份是500股或者是1000股。这避免了基金公司或者银行资金的守株待兔!体现出对每个散户平等!这会很大程度提高整个股市的信心!真正做到在二级市场投资(或投机)的所有参与者人人有份,给一级市场所谓的富余“合法资金”造成挤出效应,自然让其向二级市场转移,会增加二级市场资金供应量,这绝对是一长期利好,而且也比较公平合理。
方案三:1、取消网下配售或仅实行象征性的网下配售,将比例限制在发行数量的10%以下(仅作为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而保留)2、单一账户申购上限规定为当次发行量的千分之一,以限制机构的资金优势。这也仅仅是恢复到市值配售前的状态,不难吧。3、拆细申购单位,每一申购单位为100股甚至10股,以提高散户投资者的中签机会。或者,实行资金比例配售,最低可获配一股,使人人有份、利益均沾。
方案四、多种方式综合。分批次对证券账户按单、双号进行配售,可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按账户市值配售,但是,单一账户申购有上限规定,一部分按账户号摇签配售。
二、新股价格限制市盈率发行。
1、制订新股发行市盈率基本标准;对于国有大盘股,确定比较低的市盈率发行,定在15—25倍,对于小盘成长股,可以确定较大空间的市盈率发行,定在18——30倍。坚决抵制象中国人寿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达97.8倍的现象发生!
2、以同板块在最近一个时间段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为参考,抽签5~10只为样板,下浮30%~50%发行,比如平均市盈率为30倍,可按15~21倍发行,这为二级市场预留空间。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要从源头改变
市场评论
为了对大股东与经营层进行制约,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成熟证券市场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意图在于借助不依附于任何利益集团的独立董事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的事例屡屡发生的难题,然而在实际运作当中许多独立董事却难以保持其独立性,独立董事与经理层、大股东合谋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从而使独立董事失去了其存在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促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先天不足。在独立董事提名方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所包揽,上海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会、金信证券研究所日前对69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进行了调查,其中有55%的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推荐给股东大会讨论的,另有27%由高层管理人员推荐,其他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很少。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层基本为大股东所控制,因此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东所包揽。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大于投资性,广大中小投资者并不长期持有某一公司股票,他们对股票价格的关心远高于对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关注,即使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必参加,从而更进一步使得独立董事的提名任用权掌握在公司大股东和高级主管手中。
此外,在《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这也很难做出规定,因为即使是一个对公司发展尽心竭力的经理层都很难避免决策失误),这就使得独立董事不仅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而且没有后顾之忧,对于提名自己的人,独立董事自然难免心存感激。虽然《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不能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但实际上关系在提名的那一刻就已经开始建立了。
我们的建议
1、实现独立董事独立性最重要的是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提名推荐的,这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的最大原因。我们应该推出独立董事提名的大股东回避制度(占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回避对独立董事人选的任免表决)、独立董事的竞聘制度,让股民的自律组织如股民自治协会等来负责独立董事的推选、任职资格管理,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中采用候选人数据库筛选、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进行聘任。
2、独立董事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积极性。在能力方面,独立董事的构成很重要。目前我国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以及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士这三个方面,但第三方面的比例相对太少,今后应该有所提高。
3、独立董事的考核。独立董事由股民的自律组织筛选,那么、也应当由股民的自律组织牵头建立一套考核制度,比如:每年股民代表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分,兑现其薪酬,并将评分计入其任职资格的档案。独立董事必须匹配拥有一定数量的该公司的固定股份(比如:1到5万股),建立独立董事失查追究制度。此举可改善现在多见的独立董事制度“花瓶化”、“只拿钱不办事”的形式化现象。
四、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利益靠大家争取
市场评论
为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中一些“大股东为所欲为、流通股股东任人宰割”的局面,我们应该积极实行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机制,让流通股股东参与到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来,把流通股股东的“命运”交给流通股股东自己来决定,确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从目前的市场上来看,纳入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的内容范围较为有限,如再融资问题、募资用途改变以及涉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专家认为,纳入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的内容范围越少,就越发不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因此要最大程度地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就必须赋予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以更多的内容,并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让流通股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我们的建议
1、强化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权。要尽可能拓宽流通股股东表决的内容范围。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募资用途改变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固然需要通过流通股股东来进行类决表决,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超额增发、债务重组、非经营性重大投资行为、全流通试点方案、独立董事的任免等等凡是涉及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失的,他们同样也应该纳入到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的内容中来,实现上市公司所有的重大事件必须经过参与表决的流通股股东2/3以上的通过,才可以成立并实施。
2、做好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组织工作。由于历史原因,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不高。因此,在实行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的同时,特别是在推出了网上投票系统的背景下,要求各证券营业部要认真做好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投票的组织工作,让尽可能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到类别表决中来,并因此而逐步增加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
五、强制分红制度,树立股市投资价值
市场评论
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全年不分红司空见惯,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甚至连续多年充当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广大股民对此颇有微词。众所周知,A股市场的市盈率水平名列全球最高,股民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位居全球之冠。令投资者不满的是,与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低,这表现为参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比率偏低以及现金分红的绝对量偏低。
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为数不少
截至4月3日,A股市场已披露年报的875家公司中,推出分红预案的有585家,占比达66.86%。其中提出现金分红的公司有525家,目前已公布的现金红利金额累计达2019.4亿元,已远远超过2006年现金分红的总额。
在提出分红预案的公司中,驰宏锌锗公布的2007年分红预案最为优厚: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元,并每10股送5股、转增5股,仅现金股利派发金额就达到7.8亿元,占其可供分配利润13.56亿元的57.52%,占其当年净利润13.11亿元的59.50%。该公司2006年分红是每10股送10股,派发现金30元,连续两年给股民高回报。
据专家分析,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证监会关于分红的政策引导,二是股改公司的分红承诺。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一些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需要和计划,必须提前把准备工作做好。在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全部兑现了股改分红承诺,大部分公司的实际分红比例远高于承诺比例。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已披露年报的公司中,象征性地每股分红几分钱的公司,甚至多年来不分配不转增的“铁公鸡”仍为数不少。目前还有大量上市公司尚未公布年报,而年报披露大多是“先报喜后报忧”,所以整体A股市场分红情况并不乐观。
近日,西水股份公布的年报表明,其每股净资产高达23.94元,每股资本公积金高达22.26元,两项指标居A股市场之冠。然而,给予股东的回报却是不分配不转增。数据显示,西水股份自2000年7月上市以来,只是头两年进行了分红,此后6年就再没有过分红。这一结果显然让很多中小股东难以接受。西水股份56名股东日前向公司递交了提案,提议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西水股份公司就此发布公告,表示2007年股东大会拟增加这一提案并投票表决。
海外股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普遍较高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一般将其盈利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股利,其中现金分红是公司最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例如,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恒生银行与汇丰银行,近5年每年送给股东的现金红利都在每10股50港元之上。再如,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上市以来每年的分红水平以年均30%至50%的速度提高。2006年每10股派现25.2美元;2007年已经确定的按季分红目标为全年每10股派现34.4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06元人民币。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率约为30%至40%;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比率提高到40%至50%。美国增加股利的上市公司数目也远远多于减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目,过去50年中所有公司的收益大约有50%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从股息率的角度看,在前期低利率的经济环境下,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息率仍然比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高出0.5至1个百分点,目前美国的平均股息率通常在2%至3%之间。
我们的建议
1、应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做出强制性规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投资者有所回报,通过分红向股市输血,让投资者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在这种市场中,投资者的获利预期是稳定而且明确的,只要实体经济不发生明显变化,投资者基本上都是以长线持有股票为主。投资者买股票,就相当于拿到一张参与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的凭证。因此,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股价波动相对平稳。
我们呼吁,上市公司对股东进行分红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分红比例应该有所提高,原则上应该达到50%的分红水平,即使是因有重大项目投资而不分红,也必须要经过参与表决的流通股东2/3表决通过。监管部门应建立强制性分红制度。企业拒不执行,应对企业按利润总额全额冻结,由监管部门代行向全体股东分红的义务。
2、A股市场按季分红应及早分批试点
与国际市场相比,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分红少,还在于分红缺乏透明度。目前A股上市公司分红一般都是以年度为周期,半年进行分红的公司很少。上市公司怎样分红、分红多少,只有公布了年报才知道。在年报公布之前,投资者没办法判断自己买的这只股是否会分红。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一年一度的分红政策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更谈不上连贯性和一致性,大量公司选择配股圈钱或象征性派现。有些所谓的蓝筹股虽然业绩不差,不但很少分红甚至不分配,反而热衷于增发或配股,必然会摊薄或稀释每股收益,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市盈率水平。
A股市场按季分红应及早分批进行试点:首先可以考虑率先在50元以上的高价股中推行“按季分红”的模式,然后再向A+H股公司推广。
六、证券市场违规成本过低,大力革新改变
市场评论
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今年以来第三批行政处罚决定书,11张罚单涉及9家上市公司、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券商,66名责任人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监管力度的加大令人欣喜。然而熟悉证券市场的人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罚单揭出的,有可能是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冰山一角”。人们关心:罚单能否堵住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
11张罚单:违规违法“五花八门”。7月25日,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处罚决定书,广东美雅、福建三农等9家上市公司,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广东民安证券有限公司等出现在处罚名单中,52名上市公司高管、4名注册会计师和10名券商负责人分别被处以罚款和警告。11张罚单总计罚款金额524万元。
这些机构和个人被处罚的原因各有不同。其中,广东美雅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1.1亿元,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导致虚增2003年利润5725万元,通过报表调节方式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最终美雅集团被处以3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冯国良等10位高管则分别被处以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款及警告。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则因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未能发现美雅集团2003年虚增非经常性损益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的事实,被处以10万元罚款,两名会计师也分别被罚款3万元。
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当中披露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且未披露巨额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大量资金等信息;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建良在知悉股权转让内幕信息后,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在信息公告前买入股票;民安证券超范围经营资产管理业务,10位营业部负责人分别为主要决策人、组织者和执行者;中油龙昌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
揭“冰山一角”:处罚力度有待加大
这已是中国证监会今年以来开出的第三批罚单。前两次分别在4月26日和5月14日,而后者的处罚对象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说,针对证券违法案件上升的态势,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作出34项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涉及16家上市公司、2家证券公司、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其他机构,共对134人给予警告,对71人给予罚款,对46名自然人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症结所在:违规成本过低
为什么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防范下,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教授说,当务之急是改变违法违规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失衡,提高惩戒的时效性。
相对于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违法违规成本与收益之间仍存在严重的失衡。“11张罚单,总计罚款仅524万元。”罗培新说,违规成本过低,令惩戒缺乏应有的威慑力。
另外,上述11张罚单中,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三四年之前。而在以往的处罚案例中,更严重的滞后也屡见不鲜。事过境迁的处罚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警示和社会效果。
“对于一些违规操作没有及时、严肃地抓住不放,致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过低,这在客观上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王连洲呼吁,“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罚到其倾家荡产无力翻身”。
我们的建议:
1、加大惩罚力度
针对证券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建议:证监会、交易所同时加大对券商、基金与庄家操纵股市的处罚力度;严格监督出现“价值背离”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对信息披露不实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监督上市公司会计审计制度,违规操作者应严惩。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经从密切配合司法部门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打击力度等六个方面,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分别从货币政策、银行资金监管、外汇流入检查、财政政策等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达到规范、净化市场的目的。然而,这些仅仅也只是从外部去惩罚上市公司,并无法从根本上去达到制约的效果。因此我们建议应该从长远利益上来制定惩罚机制,比如:对上市公司高管,区分是有股权者还是无股权者,对无股权者,按其违规违法利益所得的1.5倍惩罚罚款,不得再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得担任法人代表;对于大股东违法违规,作出规定几年内不批准其增发、再融资方案,或者降低融资比例等,对大股东惩罚其禁售股解禁的时间和价格。这样从根本上去约束上市公司利益方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从根本上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发展初期还需重典
目前市场的违规成本过低与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没有很好地贯彻有很大关系,其具体表现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够。虽然在原则性上规定很明确,但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都不具体、不细致,造成了管理层无法对这种行为施以重拳。
目前我国的立法存在着两大缺陷:一、立法时不能及时地认识市场现状,从而继续修改完善法律。二、法律本身的预见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也不够。所以真正可以反映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还不健全,还不能满足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
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各个环节,做到周到细致有科学性,立法者首先应该熟悉市场的行为,要深有感触地立法。对于具体的违法情节、种类、环境要进行总结和提炼。知道什么环节上出现漏洞并及时地制定出制度来规范。
法律能具体的尽量要具体,使法律法规细化,真正做到可操作性,这样也便于执法机关来执行,中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就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立法。
因此,我们应该要完备立法程序,完善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给监管部门执法创造依据,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七、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问题,制度规范“中介机构”
市场评论
近年来,不断出现上市公司虚报业绩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事件,其中“东方电子虚造业绩大案”被炒的沸沸扬扬。而上市公司虚增经营业绩,主要是通过人为的编造、变通等手段虚报公司净利润。从目前情况看,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上市公司编造利润的现象非常普遍,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中期报告亏损,而年度报告却实现盈利;有的公司总是在亏损一重组一再亏损一再重组的怪圈中徘徊;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但净利润却很高,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些现象表明,一些上市公司在人为地调控利润。
上市公司虚报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此行为的存在,会削弱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也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会误导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而在拼命追求业务量的环境中,在“谁拿钱就为谁审计”的体制下,不少的注册会计师便一味迁就客户,将天平倒向客户一方。据了解,“东方电子虚造业绩大案”中的乾聚事务所通过连续四五年为东方电子审计财务报告,仅审计费用就获得240万元——对东方电子这样的大客户,不千方百计服务好怎么行?
2002年11月中旬,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在香港召开。开幕式上,朱镕基总理响亮地提出,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为本,不做假账,这理应成为中国股市的第一块基石。不幸的是,现实常常事与愿违!
放眼中国股市,丧失公平、诚信,“无视”、多少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上市公司制造虚假财务报告愚弄天下。近年来,随着琼民源、ST红光、黎明股份、亿安科技、郑百文、中科系、银广夏、麦科特、蓝田股份等一个个中国股市神话的破灭,中国股市一次次受到重创,6000万股民的投资信心也一再遭受摧残。在这些举世震惊的股市造假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闪动着“黑中介”的影子。
我们的建议: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针对该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对于参与上市公司业绩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法律事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由流通股股民代表及大股东联合推选出三家,三选一,由分类表决投票决议,必须有一半或2/3以上的流通股股民代表表决通过的 ,才能被选中参加上市公司业绩的审计评估。这样从源头上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黑中介”的出现。并且,对于出现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绝对实施市场禁入!加大其违规违法的成本风险!从而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超长停牌股复牌涨跌幅限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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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股市停牌股,很多是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因种种原因而长时间停牌。例如:从2月24日开始停牌的贵州茅台 (600519),直到4月6日才公布方案,停牌时间达41天,另外,驰宏锌锗 (600497)从2月27日开始停牌,至4月14日公布方案,累计停牌达50天,S延边路000776从2006.10.19停牌至今还未复牌,超过了一年半,创A股停牌之最。另外,SST集琦000750从2006.11.22停牌至今也还未复牌,SST盛润000030从2007.1.5停牌至今也还未复牌,SST闽东000536从2006.12.22停牌至今也还未复牌,SST中华000017从2007.1.26停牌至今也还未复牌, S吉生化600893从2007.5.28停牌至今也还未复牌。2007年8月停牌至今的还有不少,远超过了半年以上。在此期间,业界对长期停牌甚至“无限期”停牌的公司展开了口诛笔伐。如驰宏锌锗就引起股东的极大不满,有投资者甚至向证监会发出“声讨书”,要求其尽快公布股改方案。此外,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相关规则之漏洞,借停牌为工具,玩起了“忽悠”,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600745*ST天华,2007. 2.6——4.11涉嫌操控停盘,目的是为了降低重组定向增发价格;000783长江证券在降印花税利好的当天,突击特别停牌,目的是为了将定向增发价格控制在低价16.83元,其重组后复牌从42.44的高位,一路下跌到低位16元,也含有利益方的意图在里面。这些均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停牌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利益。但是,“无限期”停牌,这不但影响了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股票资产投资的流通性功能,使得投资者的资金长期被锁定,严重影响了资金的运用计划,并且,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群体所利用,原本股票会上涨却被恶意停掉了!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在复牌后,涨跌幅的限制,连续缩量涨停,主力非常容易将股价拉上天,散户根本无法在低位买入,当买到时,已经是很高的位置了,机构也获得了巨额收益。比如:600385*ST金泰从3.96元连续38个涨停,股价到25元区散户才可能买到,之后却是遭遇了一路的下跌,最大折损竟然达60%。600369ST长运打破了记录,42个涨停板后出现了高换手的持续下跌。如若是有制度放开首日涨跌幅限制,主力拉高了,散户就可以卖出,而且散户也可以在第一时间买入,避免了被操控的巨大风险!
我们的建议:
1、为什么会出现无限期停牌情况,是证监会审批的程序效率较低,那么,证监会就应该根据工作量的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加快审批的节奏!并且,也要加强对停牌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督促。
2、针对超过一个交易日到五个交易日的停牌后复牌后的涨跌幅限制问题,很可能刚好是几天的突发性的整体暴涨,由于股票停牌而让持股的股民错过了机会!对此,可以进行补偿措施,以停牌期间几天大盘平均涨跌幅的1.2倍作为其首日交易的涨跌幅限制。
3、针对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后复牌的涨跌幅限制问题,我们认为:一、可以放开涨跌幅限制;二、连续涨停的股票,这也属于事件推动型,交易所完全可以放宽涨跌幅限制,当连续三个停板后,停一次,复牌当日涨跌幅放宽到50% ,此后如果再连续三个停板,再停一次,复牌则彻底放开涨跌幅限制,这样就可避免风险积聚。
九、超低价定向增发问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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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价格远远低于市价, 06年9月先锋股份定向增发,股价拟定的定向增发价格为8.99元/股。不过,这一价格却是按照06年2月17日至3月17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的,但这一价格却远远低于公司股改停牌前20个交易日(6月13日至7月13日)平均价格(约18.5元)。先锋股份的此举明显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有不少的上市公司为实现低价定向增发目的,不停的打压股票的价格,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例如:000783长江证券从42.44的高位,一路下跌到低位16元,才突击抛出定向增发案,以超低价16.83元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置入新的资产,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有利,但是,定向增发价格过低,增发的股份数就多了,提高了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定向增发的价格必须合理,不能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
我们的建议:
1、建立防范制度。类似于“先锋股份超低价定向增发”的事情不只一例。由于中小股东力量有限,即使人们明知不合理,但是,无制度依据来保障权益,难免会任人宰割!定向增发价格制定需要从制度上来规范!
2、制定合理的定价机制:定向增发价格=方案制定前3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之后的大盘指数平均增长率。并且,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项目或者置入的资产,一年内所产生的每股收益与增发价对比的市盈率,不能高于现有的市盈率;并且,不能超过两市的同行业的平均市盈率。这从制度上确保了定向增发是增进了好的新鲜血液!
3、分别赋予大股东和股民双方权力。针对此类事件我们提出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必须实施类别表决制度,定向增发的价格必须要经过2/3以上的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如若,股价与增发价格严重偏离率超过30%,大股东和股民代表均可以提出议案,对增发价格进行更改!
十、股改拖延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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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是非流通股为了获得上市流通而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的补偿,过去的资本市场是非流通股大股东严重损害流通小股东的利益,同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股改就是政府倡导的公平正义在实际中、在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而目前很多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拖延股改时间,打压股价,低价吸筹,企图控制股改投票,使有利于他们的方案得以通过,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闹的沸沸扬扬的上石化股改事件中,上石化曾两次提出的股改方案,均因支付对价过低而未通过2/3以上的流通股股东的认可,两次股改均以失败告终,然而,从中国石化的角度来看,明知道方案通不过却照旧提出,不想股改的态度很明显。从中石化股改进展来看,第3次推出股改方案的时间最起码也得在3个月以后,以一个“拖”字结束,机构当然会拼命出货,中小股东的利益必然受损。600182 S佳通 其大股东持股比率达到44.43%,却在一直拖延股改!
我们的建议:
对迟迟不进行股改的公司应该加大惩罚力度,越往后拖,付出的代价越大,这是股改的规则。例如:加大对价的支付,如每延期一个月就要多支付0.1股的对价,增加上市公司推迟股改成本的支出,在最大程度上去促使上市公司积极完成股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B股改革紧迫,应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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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1992年建立B股市场的时候,它是面向境外人士的,并不允许境内投资者参与。而长期以来,由于上市公司质量不高,市场发展缓慢,B股交易一直不活跃,行情十分低迷。
在最惨淡的时候,沪市B股指数仅21点,较起始点100点要低近80%,绝大多数B股跌破了净资产,还有不少跌破了面值。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但对B股市场的发展不利,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形象。为此,有关方面研究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在2001年向境内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由此引发了长达近4个月的井喷行情,所有B股都出现了翻番,甚至是翻几番的涨势。沪市B股在同年6月,创出了241点的历史新高。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时除了扩大投资者以外,再没有其他措施跟进,而且即便是扩大投资者,也仅限于境内个人投资者,却把机构投资者排斥在外。而且B股的开放,还分了几步来走,最后被允许入市的是那些原来没有B股账户,同时是用自有外汇资金开户操作的境内居民,时间则定在2001年的6月1日。也就在这一天,B股在创出新高以后开始下跌,到去年7月份的时候已经回落到50点。
虽然,股票投资风险自担,但是最守规矩的境内投资者客观上是在最高点入市,这不能不说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有人戏称,这次B股市场向境内投资者开放,是“解放全世界,套牢全中国”,话虽然有点刺耳,也未必符合事实,但从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与投资者的情绪,还是很值得研究的。
现在,距离B股市场的开放,已有5个年头了。这期间,B股市场没有进行扩容,也没有新的政策出台,而且也被排除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外。虽然,从具体的案例来说,这样做也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这客观上是进一步加剧了B股市场的边缘化,使之与当前不断走向规范和成熟的A股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也使得纯B股上市公司与广大的B股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最近,一些纯B股公司的负责人举行会议,提出希望尽快解决B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对B股问题久拖不决的不满,而如果走访一下B股的投资者,这方面的呼声更为高涨。
时下,B股事实上已经成为以境内中小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并且基本丧失了融资与再融资能力,与庞大的A股市场以及已经取代它成为筹集外资主战场的H股市场相比,无论是规模还是代表性,都完全不能同日而语。
可以说,从大的方面来说,现在的B股市场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这一点也已经成为很多B股上市公司乃至B股投资者的共识。
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整个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也为了对广大投资者和相关的上市公司负责,现在是到了尽快出台解决B股问题方案的时候了。
我们的建议:
1、向内地机构开放B股市场,允许组建B股基金;允许纯B股公司发行A股股票,尽快完成B股的新老划断;然后开启B股的IPO大门;
2、尽可能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国际惯例监管和运行股市。近期主要接收内地合资企业及港台欧美等外资在内地的企业上市,远期可接收一定量的境外企业上市。
3、在沪B新上市的企业应侧重于有大量长期用汇需求和对外有较大投资项目的涉外企业;深B则应与香港的创业板合并,侧重于新技术或新管理模式的创新型企业。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老B股公司可在自愿的原则下自行安排退出B股市场。
4、沪B力争由上证所与台湾证交所合作开办,开创与台湾资本市场的合作新局面;深B尝试由深交所和港交所合办。以此尝试建立大中华统一资本市场体系作铺垫。
5、B股也应该纳入股权分置改革体系。实现与A股改革的同步,消除流通制度障碍。
6、B股与A股实现自然对接合并。B股吸引外汇储备的功能已经失去了效用,可以予以取消。先向境内境外机构放开,再采用人民币交易,再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最后,两市场必然实现价格、价值自然对接。有A 、B股的自然合并,纯B股的,转入A股市场。
总之,改革B股市场不仅是市场的需要,也是完善资本体系的需要,而且是改革越早越好,建议方案几乎是有利而无害,管理层何乐而不为呢?!
十二、权证非法创设的制度改进
南航认沽权证(580989)原始沽权14亿股,发行初衷为对冲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同时抑制市场炒做投机。而这14亿沽权是做为分红派息免费的发配给南方航空股票对价持有人的。不管南航的持有人还是非持有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做法是双手赞成的,这也让所有的投资者看见了中国证券未来的希望与发展。但是后来的事,却让国人大为恼怒和不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下,部分券商开始了大量的非法创设,从原来的14亿份直接创设到现在的127亿份。后来有部分注销,到目前为止为113.35亿份。在创设期间,南方航空公司与上市股票无重大变化调整,也无重大财产损益。但是就是这样的莫名其妙的创设了百亿沽权。随着沽权的变化,沽价也在非理性的暴跌。即使在正股(南方航空)暴跌的时候,做为看空反向操作的南方认沽权证(580989)也在跟着一路暴跌让投资者大跌眼镜,疑惑重重。非法的无量创设,直接导致了沽价的异常波动。然而从2007年7月份的呼吁到现在管理层对于非法行径熟视无睹,不闻不问,更不调查也不澄清。让所有投资者受损。
从南航认沽权证(580989)上市第一天开始,就被发行券商短短几天从0.084元发行价爆炒到2.603元,严重的违法操作错导了所有投资者,然后券商再用0成本的创设出新的权证(非原南航认沽权证(580989)权证)再去售出,卖给大多数投资者,0价值的商品,以2.603元的价格卖给投资者,试问这与网络传销有何区别?而同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又何止是后续投资者,原南航认沽权证(580989)的原始持有者利益也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权证门事件”的问题点
1、权证创设的主体存在问题,系非法行为。
权证是上市公司在股改对价中,对股票价格的一种远期的承诺,同时,也包含了该权证的交易权利和交易价值,创设权证强行改变了权证的数量,影响了市场的价格,甚至影响了正股的价格,原有权证的行权和流通价值必然受到影响,这严重影响了原有权证的股改承诺效力和股改对价的价值,这侵犯了权证持有人和正股持有人的利益;券商属于第三方,没有资格改变作为对价条件的权证其所含的承诺;因此,券商不具备创设权证的主体资格!即使有交易所的批准,也是不合法!
2、权证创设程序混乱,审批不合法。
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的决定权利不应该是由交易所,应该是股东大会来做的,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2 /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这样一个决议。主体应该是上市公司或者是股东大会授权的机构。
3、创设权证可以创新。
但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章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才可以搞。像国外市场的做空机制一样,人人可以搞,投资者押现金、押股票来搞创设!但是,股东大会会轻易批准吗?这只有创新才能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果是强化股改对价的承诺,比如:认沽权证的行权价提高,南航认沽权证的行权价从7.43元,提高到14.86元,我想:股东大会肯定会通过的!从理论上讲,认购权证的创设不应多于流通股这个数,而认沽权证,只要有现金抵押,就可以无限创设。但是,具体发行数量,股东大会要根据综合情况考察授权。
十三、完善证券执法和规范中小股民维权体系
我们的股市出现侵害广大股民利益的事情太多、太频繁了。有管理层的制度缺漏、管理层的急功近利,比如:5.30夜半鸡叫,股改的大小非后遗症;有交易所的责任事故,比如:“ST亚星转增股未到帐事件”,权证非法创设事件,等等。上市公司做假账和虚假陈述的事例实在是太多太多了!比如:杭萧钢构虚假陈述,银广夏造假、长征电器造假………因此,我们的证券市场法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要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在建立我国证券执法体制过程中,可参考国际上的有关经验,其中灵活的调查程序、适当的和解策略以及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等因素值得借鉴。 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投资者当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违法者赔偿,但民事诉讼耗时费力,证据也很难收集。因此,在各国实践中,证券监管机关发展出了一套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现与惩处程序,称为证券执法体制。
各国的证券执法体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也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在构建我国的证券执法体制过程中,有三方面可资借鉴。一、应该使调查程序更为灵活。新《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更多的调查权力,但由于正式调查程序的启动较为复杂,中国证监会应当在实践中运用自身积累的经验,发展出更为灵活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手段,以节约监管资源,加强监管者的执法主动性。二、适当的应用和解策略。适当运用和解策略,同样可达到执法的主要目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直接引入和解制度,有一定难度,但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引入某些和解策略。三、建立有效的行政审裁机制。从长远来讲,应建立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但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的审裁机构。该机构可以用专业法庭的优势,减轻控方的证明难度,使掌握专业知识的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做出快速准确的裁决。
我们建议:
1、保持股民对证监会行政监督和意见建议的畅通。主席热线不是形同虚设,要专人专班处理股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布,实现政策具有亲民性和100%的可行性。
2、改变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性质身份,要能够承担起法律责任。,法院一定要能立案。现在,由于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履行的事国家管理职能,其出现责任事故,在现状下难以立案,这成了证券市场的不良潜规则!这样庇护他们,只会助长他们的独断和霸道!
3、上市公司建立股民权益基金。除了加强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独立董事的代表民意性和对大股东进行利益制裁外,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的股民权益基金 ,基金是在股东权益中扣除单列,一旦,出现侵害股民权益的事情,法院就能采用财产保全冻结股民权益基金。不至于,亏损公司就能任意损害股民的利益。
4、许可成立股民权益保障联盟机构。由热心公益事业人士、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股市出现侵害股民权益的事情发生,有规则有序进行磋商寻求和解办法,如若达不成一致意见,股民联合文明抵制讨伐,最后才是采用司法维权。
5、证券市场中小股民利益受侵害时,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国外成熟司法体系的通用原则,也是避免有理却拿不出的无奈。
十四、大小非解禁的制度完善
市场认为,即便大小非按照《指导意见》到大宗交易平台交易,那他毕竟还是交易了,减持了,将股市外围的资金入场占用了,这势必造成了股市外围资金的凝固,产生股市的贫血症。
“……1%的,应当 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本所也将鼓励……”从其中的“应当”、“鼓励”字眼看出了管理层的无奈!现在大小非减持股份只是依照当初管理层、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三方的约定而行使权利,管理层根本就无力也不能多加干涉。《指导意见》的出台,最多也只能是规范大小非的减持而已,并不能阻止大小非的减持。这正是证监会的尴尬之处。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设计是不全面的、未有前瞻性,从而导致了两年后的大小非解禁给市场带来的苦难!
我们发现《指导意见》存在着问题。它可以被市场理解为大小非只要不在一个月内减持达到1%就不必公布啦,《指导意见》中存在巨大的漏洞——大小非很容易利用0.99%的减持比例,以及利用大宗交易来假借他人之手——关联的二传手,以合适的价格买过去,再配合其在二级市场上做操控。当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也就难起到救市的效果。
改革大宗交易制度规范减持行为的四个建议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章飙昨日表示,大宗交易不在二级市场上直接交易,能避免大小非减持对二级市场的直接冲击,应当成为解禁流通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首选渠道。但由于大宗交易制度细则制定时间较早,制定时面临的市场环境与目前有较大差异,建议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大宗交易虽然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交易方式,但从交易规模、交易频度、参与者数量等数据来考量,显然还未成为一个具有一定深度的市场。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类似于“银行间市场”的、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大宗交易市场。
二、如果大宗交易市场能够形成,可以在理性程度较高的机构投资者中引入创新,比如,通过以存量股份为行权质押物,在大宗交易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认股权证或可转换债券。
三、在大宗交易市场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建立解禁流通股的预挂牌制度,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专门的交易信息预发布栏。潜在买方可通过公开的预挂牌信息,更为便捷地寻找卖方,从而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同时,预挂牌制度可将大宗交易的买卖意向由“一对一”变为“多对多”,使多个买卖方实现在同一平台上的交易,从而使询价成为可能。
四、建议将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从单日波动范围放宽至一段时间的区间波动范围,例如近20个交易日。同时,赋予交易双方一定的自主定价权。
数据显示,2008年,A股上市公司将有810.13亿股限售流通股解禁,而国有股由于占到了A股市场七成左右的份额,它的“大小非”解禁无疑成为非流通股解禁的主力,仅大非的解禁数量就超过387亿股。大小非是股市的核心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市场预期就不好,股市反转就难成可能!
在大小非问题上,代表国有股利益的国资委、大小非股东,如果不做出必要的让步,那么,大小非问题就是今后几年内中国股市的一个死结。即便是证监会把大盘股指数救了上去,也只是为大小非的高价减持提供便利,并最终还有可能会被大小非的疯狂减持打压下来。为完善对“大小非”减持的制度规定,下一步,国资委应该尽快出台对“大非”减持的限制规定。它将改变整个A股市场的预期。解决大非减持问题后,小非对市场的影响将是非常有限的!
我们建议:
1、国资委号召国资股东主动在大小非解禁上自律。中国股市承担了“国企三年脱困“的巨大职责,解救了国有资产的证券化,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不完备性,现在导致股市出现了困难,国资系统应该承担起感恩的责任,主动在大小非解禁自律。比如:国资大股东承诺近两年上市公司会保持多少的增长率,大股东对后续发展充满信心,会长线持股。这样也会给小非和二级市场带来信心!并且,作出自律性的比例承诺,月减持比例不超过2%,半年不超过10%,并且,超过5%比例减持的股价的市盈率,不高与两市平均市盈率和同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果能做到这种自律性承诺,那么,市场会充满着信心。
2、银监局出台政策对大小非解禁自律的企业,在股权质押贷款的评估体系上,给予政策性放宽。
3、利用税收杠杆对大小非解禁进行调节。大小非正常减持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如若出于自律性,往后延续长期持股,那么,可以从资本利得税上进行减免。注:资本利得税目前只对解禁非流通股征收,对散户开征资本利得税只能是对换性的取消印花税,这将是今后几年的改革趋向目标。
十五、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目前市场总体估值水平仍然偏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大规模再融资,可以使上市公司以极小的杠杆而融入大量的资金,避免未来市场形势发生改变而增加融资的难度,这可能是近期再融资动力较大的原因。
另外,投资者对再融资急剧扩张的担心,并不仅限于再融资对股市供求关系的逆转,还在于再融资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与投资项目选择的失当,从而使再融资纯粹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途径。
从以往的大量实例来看,上市公司再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闲置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以后出现轻率使用、挥霍浪费、盲目投资问题,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被大股东侵占。在去年新股申购中,这部分资金显得非常活跃。
华泰证券研究所的一份统计结果表明:以剔除PT(特别转让)类和金融类公司为样本,2001年中期平均每家公司闲置资金数为3.11亿元,同期,沪深两市共有10家上市公司资金闲置数额超过了20亿元。这种情况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并非根本性的改变。
分析人士认为,股市扩容的方向是发展趋势,但是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调整思路,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完善制度建设,把握再融资的节奏,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们的建议:
第一、从制度上对再融资的具体用途、时间间隔等方面进行限制。比如,上市公司首次融资后,第二次融资至少间隔三年以上;如果没有重大收购行为,再融资额度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的规模等。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必须有明确良好用途,新增股份的资产收益增长发展性不低于原来的水平;如若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关联公司的资产,必须作出收益承诺。对于因改变项目或项目终止而闲置的资金,应该设立“退还”机制。第二、再融资上,流通股东享有话语权。审批第一关应当是股东大会,流通股股东要实现2/3的分类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三、提高再融资的门槛,设置再融资的上限。增发除了3年连续盈利条件外,应该恢复净资产收益率3年平均不低于10%的条件,融资所投新增资产达产后的收益率和市盈率不低于上市公司的现有水平,此外,再融资所募集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总和的50%。
第四、公开再融资需要照顾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再融资时应做好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向原有老流通股东配售,充分发挥流通股股东的力量,使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固定的、透明化的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市场形成合理的预期,防止朦胧虚假传言所引发股市的大起大落。
十六、融资融券、T+0、股指期货推出的时机问题
市场评论:
融资融券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放大现有市场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从可以用来融券的股票来看,往往会选取股价稳定、业绩稳定、流动性好的股票,而具备这些特征的股票就是大盘蓝筹股,因此融资融券可以提升这些蓝筹股的活跃性,从而增加整个市场的流动性。另外,业内人士建议,可以用大小非减持的国有股用来融券,一旦可行,那么一方面机构以及市场承接大小非减持股票的意愿大大增强,另一方面,这些股票用来融资,可以解决市场因为承接大小非减持股票而造成的“失血”状况。举个例子,比如现有股市流通市值5万亿,那么大小非减持数量10万亿,其中20%是减持欲望强的,那么就是大小非减持压力是2万亿,如果这2万亿的股票可以用来融资,融资比例是60%,那么就可以释放1.2万亿的资金,也就是说大小非真正减持的压力是2万亿—1.2万亿=0.8万亿,也就是8000亿,大小非减持造成的压力就相当于减少了60%。
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解决了现货市场不能做空的情况,使得股指期货反向套利可以实现,从而使得股指期货未来定价更加理性合理,可以说融资融券推出解决了股指期货上市的一个制度性障碍,有利于股指期货更加顺利推出。但是更重要的是,股指期货推出完善了股票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使得股市系统风险有了分流的场所,从而可以减少股市波动。融资融券、T+0、股指期货都有利于市场活跃,有利于减轻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但是实际情况到底如何还需要通过实践才能证明,而别是融资融券,在带来流动性增加的同时也放大了市场风险,因此,上述政策的利好作用真正发挥其有利的一面,还需要股指期货来作为股市的减震器。也就是说,股指期货为管理层的“组合拳”上了保险,一旦市场有不可预测的情况发生,那么股指期货就会发挥其减震器的作用,从而减少了未来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
股指期货之所以迟迟不能推出,主要是监管层担心推出后股市波动性加剧。但其实这种波动性反而能抑制企业不规范的再融资和大小非无节度的减持。企业当然希望股市波动性小,这样他的股票能更好地为股民接受。做空机制推出后,一些投资者做多,另外一些投资者做空,这使得股票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振荡。对于企业来说,这让他们难以判断再融资或减持的时机,因为不像单边市场一样能在上涨时推出再融资。因此国内股市要完善双向机制,防止股市的大起大落。
我们的意见:
当然,只要我们的股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基本原则,从以上甚至更多的基本制度上规范完善,那么,中国股市必然让市场产生信心和人气,股市平稳健康发展也会在短期见效,短期大盘会出现较好的反转。这时,推出“融资融券、T+0、股指期货”可能会被单向加速推动,惯性太大又会出现泡沫。可以选择,股市对制度规范性利好消化之后,全国关注的奥运之后,股市开始走淡时,再行推出,可能时机会好一些,避免股市出现深度下跌。
我想,只要以上的制度问题,被证券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并参考我们的意见和思路,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解决不好的问题,关键是否重视,是否是全心全意为民行政。如若,在短期内能够妥善解决以上问题,会在制度上保障形成自然的造血体系,会解决市场的信心和人气。我想即使2008年经济比较困难,股市必然都会健康发展起来!
2008奥运成功,股市好运!
[ 本帖最后由 violet6262682 于 2008-5-4 21: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