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一下新闻2012-11-29【推广知识,不要扣我分啊】
德国拟立新法,判决人兽交犯法,凡是违法此条的人,都将受罚3.2万美金。然而,此项法规一出台就遭到了一些“嗜兽癖”拥护者的抨击。
问题是:这些行为怎么才被判定不合法?
答案很简单:它曾经是不合法。一直以来,德国刑法中有一条相同的法令,规定人兽交是触犯法律的——此项法令在1969年被废止。据英国《每日邮报》(Daily Mail)报道,德国议会将在本周重新考虑订立新动物保护法,禁止利用动物作为“个人性行为”的工具。
动物性交专业团队——动物保护限度与咨询作战协议(ZETA)发起一项运动。董事长米高·凯克(Michael Kiok)在网上向明镜周刊(SPIEGEL)发表声明,“我们会对此提出法律诉讼。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不是满足私欲的工具,我们不应逼迫其做任何事情。”凯克还有一个阿尔萨斯名字——赛西。
议院委员会委员长汉斯·米高戈·德曼(Hans-Michael Goldmann)对此新法令进行审查,并告知法新社此项新法是为了明确法律对此行为的态度。
戈德曼向《图片报》(Bild)透露,“有了这项明确的法令,就可以制约那些违法之人,更好地保护动物了。”
据报道,自1969年德国将人兽交合法化后,除非动物受到严重伤害,否则人与动物性交一般不会被罚款。不过动物福利团体一直在推动人兽交禁令的恢复。他们甚至在宣传活动中引用“强奸动物”的例子,借此向政府施压。
看完新闻觉得就是人有人权,动物有动物权。好像就是这个意思。
[ 本帖最后由 fengya15 于 2013-1-31 09:31 编辑 ]